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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制度

考试工作相关规定

2021-12-14  点击:[]

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北京物资学院考试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1. 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1、为加强考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学校成立以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为组长,教务处、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领导为组员的校级考试领导小组,各院系成立相应的院系考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对考试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做到分层管理,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2、各院系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召开“三会”, 即:
    1)院系领导办公会。结合本单位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2)任课教师、班主任和监考人员会。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

    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评定等。
    3)学生动员会。申明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

    治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严肃考试纪律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诚实的态度对待

    考试,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

    品德和作风。
    (二)考务工作
    1、考试时间
    1)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课程,由任课教师

    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领导签字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
    2)集中考试笔试时间一般为120 分钟。
    3)分散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间,需由任课教师与学生协商,并将协商后的考试时

    间报学院教学秘书。分散考试时间为结课后1 一2 周内的随堂上课时间,周三下午一

    般不安排考试。
    4)集中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5)十六周之前结课的课程须在结课后二周内完成考试,由任课教师负责协调考

    试时间和地点,并将相关考试信息(考试时间、地点、考试方式和监考安排)报开课院

    系和教务处。提前考试的课程由开课院系指派监考教师。
    2、考场安排
    1)考场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安排。考场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

    需调整考场的,应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2)应本着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考场。
    3)考试结束后,各院系需将考试安排表等材料作为教学档案存档。

    3、主考、监考及巡考教师安排
    1)主考教师
    所有任课教师均为其授课班级的主考教师。
    学院教学秘书在考试前向主考教师发放主考通知单(加盖院系部公章)。主考教师

    的相关职责见《 北京物资学院主考教师职责》 。
    2)监考教师
    所有本校在职教师都有义务承担监考工作。除本校在职教师及在职教育教学管理人

    员以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具备监考教师资格。

    监考人员由学院部按教务处的要求派出,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院系领导负责监考人员安排,并由教学秘书向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单(加盖院系部公章), 明确监考任务。学院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务处提交监考人员安排表,并要求监考人员按照《 北京物资学院监考教师职责》 开展工作。
       监考人员一经排定不得变动。若因特殊原因不得不作调整时,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前3 天向所属院系部办理更换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
       所有考场都要安排专人监考,闭卷考试20 一60 人的考场,应有2 人监考。60 人以上的考场,应有3 人(含)以上监考。开卷考试的考场至少应有1 人监考。监考教师的相关职责见《 北京物资学院监考教师职责》 。
      3)巡考教师
      考试期间学校设立校级考试巡视组,成员包括校领导、教务处领导、校督导组成员、各院系部领导以及教务处、学生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全校考场的巡视工作。学院设立院系考试巡视组,负责本院系相关考场的巡视工作。
       巡考教师的相关职责见《 北京物资学院巡考教师职责》 。
    (四)考试方式、命题与试卷管理
       1、考试方式与命题
       1)课程考试可采取笔试(闭卷、开卷、半开半闭)、口试、论文、上机等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形式由教研室或课程组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和课程要达到的教学目标等因素确定,并报院系领导批准。改革考试方式须由教研室或课程组拟定考试方案或改革论证报告,并提交院系领导审核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2)考试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况。试题应有利于启发和引导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尽量避免死记硬背的内容。考试命题要合理掌握广度,覆盖面要宽,试题应具有客观性、代表性、综合性和一定的灵活性。试题表述要准确。
       3)命题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设计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A 、B 两份百分制试卷,包括:试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采分点),两份试卷重复率不得超过15% 。
       试卷、试卷审查单上的课程名称须与聘书上的课程名称一致。一个课程号的课程(即1 门课程)须对应1 套试卷(即A 、B 卷)。如因特殊原因2 门以上(含)课程需出1 套试卷,或1 门课程出多套试卷,须向院系和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
       试题题意要清晰明确,文字准确简练,避免歧义或误解。试卷中不可直接选用近两年己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同一套试卷中,不能出现雷同题,更不能出现一道题是另一道题的答案或提示。同一套试卷中,主观题和客观题的分值比例应符合本课程的性质、特点和教学目标要求。
       原则上,实行闭卷考试的课程,每套试卷的采分点应不少于40 个。试卷中基本知识部分试题占60 % ,综合性并有一定难度的试题占30% ,有较高难度的试题占10% 。题型可从填空题、选择题、辨析题、计算题、问答题、判断分析题、案例题、材料题、论述题等几种类型中选择。
       原则上,实行开卷考试的课程,应注重考核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试卷中难度适中的试题占70 % ,有较高难度的试题占30 % ,试题答案不能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题型可从辨析题、计算题、问答题、判断分析题、案例题、材料题、论述题等几种类型中选择。
       实行提交论文、设计或作品方式的课程考查,学生的题目须符合本课程教学基本要求,选题范围需与该课程内容相关,有利于考核学生应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并要求有详细的评阅、打分标准。
       实行实习或社会实践等方式进行考查的课程,必须明确提出考查的主题及成绩评定参考标准,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其他方式的考查,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明确提出考查要求及成绩评定参考标准。鼓励教师尝试新的考试题型或考试方式。
      4)命题教师须按学校统一格式的试卷审查单、试卷首页、答题纸、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命题。考核方式为论文(报告、案例分析)的课程,教师须要求学生按照我校统一模板完成作业。考试结束后,教师须填写试卷分析报告,每门课程对应一份试卷分析报告。
       除笔试课程外,采用口试、论文、操作、实验、设计、大作业等形式进行的考试也应按要求填写试卷审查单,并提供打印版的考试内容、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

    命题教师在第十三周将试卷(A 、B 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和试卷审查单交教研室主任和院系领导审查,审查通过后各院系教学秘书统一报送教务处复印室。对不符合要求的试卷或试卷审查单,教务处有权不予接收。逾期不交试卷等相关材料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5)考试命题应尽量做到考教分离。
       2、试卷管理
     1)试题和试卷用纸以及印刷格式要规范,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密封。
     2)未使用的试卷均为密件,命题、制卷及传递、分发等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评阅后的试卷不得发给学生。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将教学记录表、学生成绩登记表、试卷样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监考记录、试卷分析报告、学生答卷(答题纸、按学号排序)等材料交开课院系教学秘书处登记封存,存至学生离校后2 年。试卷由各院系统一收回,并销毁。
      4)教务处、各院系领导应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了解教师出题和学生答卷情况。
    (五)成绩评定与管理
       1、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的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
       2、所有考试的课程(包括实验课和毕业论文等)均实行百分制记分,60 分为及格,及格(含)以上成绩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强调过程参与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可采用等级分制记分。
       3、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情况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和卷面成绩的比例由任课教师与课程组或教研室协商后确定。
       4、阅卷工作由各院系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凡有2 名及以上任课教师的考试课程,试卷应采用分题评分、流水阅卷的方式进行。教师一律使用红色钢笔或签字笔进行阅卷。小题的减分用负分表示,并记入题目右侧;大题的得分用正分表示,并记入题头左侧和卷首得分栏。阅卷教师应在相应栏目签字。正式阅卷前,阅卷教师应首先试评一定数量的试卷。经过试评,如需要对《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作出调整,须向院系领导提交试卷内容修改申请表,经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阅卷教师应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阅卷,如发现阅卷错误,要及时更正,更正人须在更正处签字。
    阅卷须有专人复核,卷面总得分应与各题实际得分数相加之和一致。复核人应在相应栏目签字。阅卷期间,任何人不得为学生查阅分数。
       5、教师须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通过学生学业事务管理系统录入学生考试成绩,同时向教务处提交一份学生成绩登记表。未按时录入成绩或提交试卷等材料的教师,按教学事故处理。如有特殊情况,教师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并报开课院系领导和教务处审批,但最迟应该在学期结束前完成,以方便学生查寻。
       6、考试成绩不张贴公布,学生可通过学生学业事务管理系统或者登录教务处主页(假期期间通过互联网)查询本人成绩。
       7、学生对考试成绩如有异议,可在下一学期开学2 周内持学生证向开课院系教学秘书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领导批准,由任课教师和教学秘书核查试卷。超过规定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有误应当更正成绩的,应由任课教师填写课程成绩修改记录单,经任课教师、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教务处处长签字并加盖院系公章后,由教务处专人进行修改。阅卷教师须将成绩修改记录表的复印件放入试卷等装订材料中存档。所有此类修改仅限学生前一学期的课程考核成绩,以往各学期的课程考核成绩一律不得修改。

8、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教学秘书对试卷和成绩管理负责。所有人员均不得伪造、遗失、篡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否则视为协同作弊。